本期文章,我们仍然继续以《社会福祉士伦理纲领》的相关条文为基础,从如何给予受者生命和尊严的保障角度,展开介护伦理的话题。
由于介护工作的性质使然,介护人员对于受照护者个人信息的掌握是十分必要的。但与此同时,当个人信息被大量汇集之后,如何保护则成为了重要的课题。通常来说,我们会在三个层面加以控制,以避免发生长者隐私泄漏。 基于需要为受照护者提供个性化、合理化的服务内容,所以需要获取到服务对象尽可能完整、充分的个人信息。并且在获取信息之前,要与受照护者,或者他们的家属进行沟通,说明获取个人信息的目的和用途。但有些信息是不应该去获取的,例如:老人的收入和积蓄、子女的身份、老人的工作、家庭和家庭成员中与老人照护无关的任何信息、虽然需要,但老人或家属不愿意披露的信息。 介护机构和工作人员,在获取到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后,应当遵循严格保密的义务,即未经服务对象或者家属(担保人)的授权不能对外披露有关服务对象的任何信息。为了有效实现这一目标,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。 在介护中的《介护现场关键服务指标》中,有明确关于保护长者个人信息的要求。其中包含长者的个人信息(个人经历、家庭情况、肖像等)未经授权,不得擅自向第三人/方披露。长者的介护情况(介护计划、介护记录、疾病史等),未经授权,不得擅自向第三人/方披露。如果介护现场的工作人员违反了上述要求,就会在绩效考核层面,受到严格的惩戒。 2018年春天,爱知机构里入住了一位路易体氏老年痴呆症的奶奶。奶奶办理入住时,监护人是她的女儿,所以我们的日常的信息通报(包含生命体征、饮食饮水状况、排泄状况、睡眠状况等),都是与她的女儿来进行沟通。在入住后三个月,奶奶的其他亲人从家乡过来探访,探访过程中他们向机构提出要看奶奶的介护记录,想要了解血压情况和睡眠情况。在这种情况之下,我们向其说明,这需要联系奶奶的女儿(监护人),获得授权(需要文字向我们确认)后,我们才可以将奶奶的生命体征状况提供给他们。并且我们也会从“限度性”的角度,与监护人确认披露的范围和程度,不会一股脑儿把老人所有信息无差别地披露出去。 那么,如果涉及到疾病诊断的话,是否也要按照这个程序进行处理呢?答案是否定的。因为为了保障入住长者能够获得及时、合理的诊疗和救助,需要将长者的身体状况、用药情况完整、直接呈现给医生。这样医生才可以根据长者目前的病情,并结合他们的日常生命体征、过往疾病史等,做出准确的判断,并开展治疗。这样的情形就属于为了保障生命安全,向符合资质的第三方合理提供信息,这符合必须性原则。 第六,受照护者接受的照护方式受到阻碍或有危险时,介护人员应当进行安全性保护。 介护人员,应该随时考虑如何让服务对象接受“适当”的照护服务。包括介护、保健、医疗的相关人员有不适当的判断和行为的时候,介护人员应该从保护受照护者的角度,提出和建议采用更加适当的方式来解决问题。当介护人员判断上述行为会威胁到服务对象的生命和人权时,为了避免伤害服务对象,应该提出疑义,并且拒绝实施。 去年夏天,爱知机构里的一位奶奶由于身体变化,需要长期保持半卧床的姿态。久而久之,奶奶出现了咳嗽多痰的情况。当时医生建议,奶奶需要切开气管将痰吸出来。对于医生来说,“对症治疗”是没有错的。但是这个行为显见会对奶奶目前的精神状况产生巨大影响,并因此引发更大痛苦,所以我们当时便提出了异议,家属对老人的生存质量进行了权衡后,与医生进行沟通,最终确定相对保守的方法来为奶奶治疗。 除了制止,介护人员还应该从预防的角度,去避免长者因为照护方式不适当而受到伤害。 从日本的介护经验来说,有三种行为是“失格”的表现,也就是这三种是完全不能出现的,即“褥疮、脱水、足癣”。如果出现褥疮,说明长期不为长者翻身,甚至不去巡房。如果出现脱水,那就是长者饮水量极少,甚至不给长者饮水。如果长者得了足癣,也说明足部清洁出现问题,让长者的足部长期处于不透气、不干燥的环境中。以上“不当”的行为都会对长者造成长期、深切的痛苦,甚至还有生命危险。这些都是要加以避免和预防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