任何人都希望和需要健康、幸福、有尊严的生活。介护之使命,在回应上述人们的普遍需求,为实现众人健康生活而付出努力和贡献。
介护之目的,是以各年龄层的个人、家族、团体、地区、社会为对象,提供促进维持健康、预防疾病、恢复健康、缓解苦痛的服务,协助受者能够保持个性化的生活,有尊严的走到生命尽头。
介护人员作为具有专门资质从事护理工作的人。为担负其社会责任,于实践护理工作时,需尊重众人生命权利、尊严之权利,接受有敬意护理服务之权利、接受平等护理之权利等人权。
《社会福祉士伦理纲领》,系以医院、地区、学校、教育、研究机关、行政机关等各种场所开展护理工作的相关人员之行动指针。亦为护理人员工作评价的基础之一。同时向社会明示于开展护理工作时,专业人员所承担之责任范围。
以上内容,是日本2003年版《社会福祉士伦理纲领》的开篇序言。这篇序言清晰地说明:介护伦理,是介护人员为服务对象提供护理服务的行动指南,是从事护理工作的奠基石。同时,介护伦理明确了护理工作的使命和目的是尊重服务对象,维系他们的尊严,在此基础上保持身体的健康,及情绪的稳定。
前面的文章中,我们探讨过一个话题就是:为什么明明是把老人的生命和尊严放在手心里的工作,却偏偏得不到尊重和信任呢?虽然有无数的说法和理由,但我们无法回避的一个现实是:如果介护人员和护理环境,并没有给受照护者充分的生命和尊严保障,那希望获得尊重和信任是无从谈起的。
如何从介护伦理的角度,去给予受照护者生命和尊严的保障,接下来的内容,我们将从《社会福祉士伦理纲领》的条文中去寻找答案。
第一,介护人员尊重人类生命、尊严及权利。
介护人员在护理过程中所实施的所有行为,首先是基于对人类生命与尊严的尊重。介护人员是支持长者健康与生活的专业协助人员。工作中时常面临人类生死等与生命根源有关的问题,其判断及行动必须具备高度伦理性。无论身处任何场合,都应以保护生命、人格、尊严为判断及行动之基础。曾记得这样一个案例:老人不吃饭,介护人员很着急,对老人采用了捏开嘴强行喂饭的措施。家属很谅解,认为这是为了老人不被饿死,是出于“关心和善意”。这当然是错误的,如果说我们为了存续老人的生命而采用强迫的方式,甚至不惜为此牺牲老人的尊严和意志。这种“杀敌一千、自损八百”的极端做法,无论如何是令老人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。这不是善意,这是伤害。介护人员不能在面对这样问题的时候,擅自决定,或变相逼迫老人或者老人的家属做出不得已的牺牲,以及做出要命还是尊严的“二选一”。这个过程是在损害老人的生命和尊严。反之,介护人员应该积极寻找老人不吃饭的原因,并采取相应的改善措施。退一万步说,老人就是不吃饭,绝食,厌世了,这是应该会同家属找到源头并加以开解的过程,而不是盲目撬开嘴,这当然是在剥夺老人尊严和权利。亦或是吞咽功能消失了,在我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不能解决了,可以通过求助医生,从医疗的角度也会有对应的方法去解决。这一切都应是遵循保护老人尊严,和顺应老人意愿及决定的过程。第二,受照护者人无论国籍、人种、民族、宗教、信条、年龄、性别及性向、社会地位、经济状况、生活状态,介护人员都应该为其提供公平的护理服务。所有的人都享有平等接受护理的权利,介护人员在面对受助者时,不以个人立场对其进行区分、判定,并据此提供护理服务,这是必须且毫无疑问的。但所谓护理的平等,并非单纯提供相同的护理服务,而是要因应个人个别的特性与需求,提供适当的护理内容。比如说,某机构入住了一位回族的老人,因为生活习惯的不同,机构每日单独为老人准备餐食。日子久了,机构的工作人员就颇有些微词,总觉得额外为老人做了很多事情。这当然是不对的。比如说南方人爱吃米,而北方人爱吃面,在南方人居多的机构里保证北方人吃面食,这不是例外和特殊,这恰恰是一种平等,这种平等是基于保障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和习惯不受干扰。 以此类推,介护人员不应受护理者的人种、民族、宗教等等一系列的与我们的习惯与不同,而有歧视。同时,护理实务中,对这些不同采取尊重、接纳、提供便利的态度,也是必备的。